近日,上海嵩嘉律师事务所主任洪晓丽律师、执行主任苏子卿律师对《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以及《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两部条例中相关条款提出的立法建议,均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为此,上海市闵行区人大常委会特于2024年1月向洪晓丽律师、苏子卿律师颁发《意见采纳证书》,以资鼓励。
为配套落实“十四五”期间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规划,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与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3年9月26日、2023年11月24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和《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意见。公开征询意见期间,上海嵩嘉律师事务所洪晓丽律师、苏子卿律师作为上海市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参与立法联系点(新虹街道人大工委)专家顾问团成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并参加上海市闵行区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进行积极讨论。会上,洪晓丽律师、苏子卿律师对此前提出的立法建议与各与会人员展开交流探讨。会后,洪晓丽律师、苏子卿律师针对《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及《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所提出的立法建议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部分采纳。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
建议在该部分增加部门协同进一步明确市商务部门的职责,包括确立明确的推进目标、督促各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如第四条中加入:“明确规定建立跨部门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合作,进一步提升建设过程中的协同效率。”《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临时仲裁)第三项对于临时仲裁情况下的仲裁员选任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可以从本市仲裁机构或者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临时仲裁庭组成人员,也可以选择其他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临时仲裁庭。仲裁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决定着临时仲裁的质量。不同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没有确定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可选范围很广。该条款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从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中直接选择临时仲裁庭组成人员。我们认为相关仲裁人员的选任应该保证至少相关人员不应低于现行《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以防范虚假仲裁的发生可能。同时可以对仲裁人员选任的综合考虑因素一并载明,如可参考《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指定仲裁机构和确定仲裁员人选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条件,以及仲裁员国籍、仲裁地等保障仲裁独立、公正、高效进行的因素。”此前,洪晓丽律师、苏子卿律师针对《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第四条和《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建议也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部分采纳,并收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大法制委向洪晓丽律师、苏子卿律师颁发的《荣誉证书》。律师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嵩嘉律所始终关注国家立法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积极参与立法征询。本次嵩嘉律师提出的立法建议再次被采纳,充分展现了嵩嘉律师的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担当,充分发挥了嵩嘉律师的懂专业、察民情、聚民智的优势。未来,嵩嘉律所将持续以“法律+”为理念,用实际行动与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社会发展及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